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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
作者姓名:向东红
作者单位:恩施州经济责任审计局
摘    要: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我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和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资格,标志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关 键 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 国家机关 《审计法》 主要负责人 监督对象 任职期间 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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