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争点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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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昕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争点问题研究[J].企业标准化,20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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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昕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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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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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物质的极大丰富,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迫在眉睫。产品召回制度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被提及,且无相应实施细则与之对应。然而,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使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获得了初步确立,2012年10月颁布并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成为我国有关召回制度的首部行政法规,将产品召回与汽车召回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无疑有益于一般消费品召回制度的确立。因此,本文将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争点问题进行探讨,就相关问题与我国已确立的汽车召回制度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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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缺陷产品召回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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