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
| |
作者姓名: | 许彩云 |
| |
作者单位: | 石家庄经济学院 |
| |
摘 要: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法理,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不得直接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应依债务人的意思;债权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债权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因此通常情况下债权实现的保障有二:一是在债的关系中,设立某种担保;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两者或…
|
关 键 词: | 中国 债务人 合同法 债权保全措施 债权人 代位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