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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员调查权之比较
引用本文:张彩华.律师与公证员调查权之比较[J].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2):39-43.
作者姓名:张彩华
作者单位:甘肃省敦煌市公证处,甘肃兰州736200
摘    要:在我国,调查权的性质只能从权力(利)行使者的角度去判断。对于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调查权,法律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漫不经心。现行体制和法律都没有明晰律师和公证机构的性质,因此对这二者调查权的分析也就无法明确身份。但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还是可以发现问题:律师与公证人员在社会定位和职业要求上的巨大差异,凸现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证机构的错误定位。

关 键 词:律师  公证员  调查权
文章编号:1009-3192(2007)02-0039-05
收稿时间:20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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