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员调查权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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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彩华.律师与公证员调查权之比较[J].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2):3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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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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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敦煌市公证处,甘肃兰州73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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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调查权的性质只能从权力(利)行使者的角度去判断。对于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调查权,法律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漫不经心。现行体制和法律都没有明晰律师和公证机构的性质,因此对这二者调查权的分析也就无法明确身份。但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还是可以发现问题:律师与公证人员在社会定位和职业要求上的巨大差异,凸现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证机构的错误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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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 公证员 调查权 |
文章编号: | 1009-3192(2007)02-0039-05 |
收稿时间: | 2007-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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