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付帐款”科目会计核算的不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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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善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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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歙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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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帐款”是企业按照购销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款。借方记企业预付或补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款,贷方记已结转或退回多付的预付帐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付货款。笔者认为这种会计核算方法似乎有些欠妥,在预付帐款等于或大于所购物资货款时,无疑是正确的。但在预付款项小于所购物资货款时,其差额乃在“预付帐款”科目核算,就虚增了“预付帐款”的实际发生额,不利于企业决策者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当企业预付帐款业务经常发生,则数额较大时,还会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分析,违背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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