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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转让  上市公司  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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