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和审查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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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丽娟.也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和审查实践[J].中华商标,2011(1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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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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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案件审理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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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一)立法沿革我国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对于地名用作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没有相应规定。1993年修订时增加了相关规定,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001年《商标法》再一次修订,在维持原规定外,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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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规定 标的 外国地名 商标注册 《商标法》 实践 审查 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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