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渎职犯罪中的“以事立案” |
| |
引用本文: | 董伟波.如何运用渎职犯罪中的“以事立案”[J].经济研究导刊,2009(26):249-250. |
| |
作者姓名: | 董伟波 |
| |
作者单位: | 东宁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东宁,157200 |
| |
摘 要: | 长期以来,反渎职侵权部门大都采取“以人立案”的方法,即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不仅要求通过初查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立案。这种方式对立案条件把握过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却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使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因未及时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无法成案。高检院2003年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随着渎职侵权侦查实践的发展,积极推行“以事立案”的方式大有可为。
|
关 键 词: | 渎职 形式诉讼 立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