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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财会集中核算审计应做到四明确
引用本文:沈仕运,田志全.推行财会集中核算审计应做到四明确[J].财政监督,2003(7):52-52.
作者姓名:沈仕运  田志全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审计局,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审计局
摘    要:实行财会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才能确保审计监督在财会集中核算中健康有序地推进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明确单位监督与政府监督的关系,加强对"三权"(单位资金所有权、单位资金使用权、单位内部监督权)的审计监督。虽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其中"三权"不变原则是最关键的,要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杜绝违法违纪现象。二是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机构的审计监督。会计核算机构不仅受单位的委托,进行会计核算和委托代理记账,而且还受政府委托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为使监督有章可循,应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制度,为集中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尤其要促使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健全和完善的一整套内外监督的制约机制,对外除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外,还应将办事规则、纪律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内则应制定一整套自我约束机制,还可以经常走访重点单位,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明确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工作审计监督。实行财会集中核算,要求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方面更应强化

关 键 词:财会集中核算  审计工作  审计监督  制约机制  会计核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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