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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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亚丽.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3):7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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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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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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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合伙制度体系是以合伙人身份为标准构建的,这种体系不仅容易产生法规的重复与冲突.又可能造成身份不平等,压抑公平竞争。从法律史、比较法及法理学等各角度进行的考察表明,以组织性强弱为标准构建新的合伙法律体系,确认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是完善我国现行合伙法律制度的最佳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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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组织性 |
文章编号: | 1008-3928(2006)03-0077-04 |
收稿时间: | 2006-03-31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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