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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
引用本文:胡亚丽.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3):77-80.
作者姓名:胡亚丽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现行合伙制度体系是以合伙人身份为标准构建的,这种体系不仅容易产生法规的重复与冲突.又可能造成身份不平等,压抑公平竞争。从法律史、比较法及法理学等各角度进行的考察表明,以组织性强弱为标准构建新的合伙法律体系,确认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是完善我国现行合伙法律制度的最佳进路。

关 键 词: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组织性
文章编号:1008-3928(2006)03-0077-04
收稿时间:2006-03-31
修稿时间: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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