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域原则解决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亟需明确的一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黄晖.以地域原则解决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亟需明确的一个问题[J].中华商标,2010(1):12-15. |
| |
作者姓名: | 黄晖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尽管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保留了WTO成员根据使用确定商标权利的可能,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还是采用了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做法,而且个别沿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商标确权的国家如美国也都建立了注册制度。“使用”的地位在我国的商标立法史中有一个渐变的过程:
|
关 键 词: | 注册制 商标法 知名商品 地域原则 特有名称 TRIPS协议 修改 标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