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评述 |
| |
引用本文: | 骆琼.对《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评述[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3(3):63-67. |
| |
作者姓名: | 骆琼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 |
摘 要: | 2013年4月4日施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对于特殊盗窃类型进行了解释。结合立法目的和盗窃罪特点,其中"多次盗窃"的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且与多次抢劫区别,一次的认定可坚持同时同地原则;"入户盗窃""户"范围可以参照"入户抢劫"进行规定,集体宿舍和宾馆的客房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户;"扒窃"的场所和对象应该进行细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具体认定携带与凶器。
|
关 键 词: |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扒窃 携带凶器盗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