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事务所确定为“经纪机构”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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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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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专项经营资格企业年检的通知》(武工商199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将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确定为"经纪机构",并规定必须先通过经纪资格专项年检后,才能"持专项资格年检合格的有关资料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对此项规定,提出以下几点质疑,望予澄清。一、关于经纪人与事务所性质是否同一的问题《通知》将事务所的性质确定为"经纪机构"是很不恰当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月廿六日第三十六号令发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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