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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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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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 会计处理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财政预算拨付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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