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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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发布)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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