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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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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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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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然而,劳动者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可能有意无意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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