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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有眼不识“泰山”
引用本文:玛捷米. 切勿有眼不识“泰山”[J]. 中外企业文化, 2008, 0(12): 68-68
作者姓名:玛捷米
作者单位: 
摘    要:今年9月1日,山东省政府制定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均应首先取得相应的服务项目经营权,并缴纳一定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于违反规定给景区环境秩序造成破坏的,将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给予处罚。

关 键 词:“泰山”  风景名胜区  服务项目  风景名胜资源  行政执法机构  经营管理  项目经营权  有偿使用费

To respect the law and the details of corporate cult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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