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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预测
摘    要:在已经结束的我国加人WTO的双边谈判中,我国对水路交通行业在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主要承诺如下: 一、水上运输 1.国际海上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对外商从事挂靠我国港口的班轮和非班轮运输无限制。允许外商设立和合营船公司,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合营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海运辅助服务(装卸、集装箱场站、船舶代理)。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场站、船舶代理等海运辅助服务,合营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3.港口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我国港口可在合理和不歧视的条件下使用以下港口服务:引航、拖带。食品、燃料和淡水供应,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驻港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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