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委托贷款,又称“甲类信托贷款”或“特定资金贷款”,是委托者将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金融信托机构按照指定的项目、对象和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资金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委托业务。委托企业为了从借款企业分配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将贷款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借款企业,同时获得返还本金和收取利息的请求权。所以,就其本质而言,委托贷款是委托企业的一项债权性投资业务。 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将委托贷款纳入规范体系,对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作以下探讨。 一、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 新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人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就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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