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利息规定之六项重要变化 |
| |
引用本文: | 刘晓伟.企业所得税利息规定之六项重要变化[J].财会月刊,2008(12):67-67. |
| |
作者姓名: | 刘晓伟 |
| |
作者单位: | 河南邓州市国家税务局 |
| |
摘 要: |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规定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1.外资企业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利息支出 税务机关 外资企业 借款利息 证明文件 纳税人 审核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