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预售商品房纳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此规定,房地产经营企业期末除按经营收入计算纳税外,还应按预收账款的余额计算纳税。 比如:企业期末结算经营收入600万元,期末预收账款余额100万元。那么企业期末应交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应为385,000元(按照700万元计算)。这样做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因为在计算企业经营利润时,“经营收入”为600万元,而“经营税金及附加”却按700万元计算,两者不相配比。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增设“预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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