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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中两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引用本文:沈晓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中两个具体问题的处理[J].上海会计,2002(9):23-24.
作者姓名:沈晓慧
作者单位:辽宁财政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一、预售商品房纳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此规定,房地产经营企业期末除按经营收入计算纳税外,还应按预收账款的余额计算纳税。 比如:企业期末结算经营收入600万元,期末预收账款余额100万元。那么企业期末应交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应为385,000元(按照700万元计算)。这样做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因为在计算企业经营利润时,“经营收入”为600万元,而“经营税金及附加”却按700万元计算,两者不相配比。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增设“预提费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国  会计处理  材料结算  实际供应量  预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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