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件事实:某国营农场全额出资设立了一个国有公司,被告人张某任该公司的董事长,1998年时该公司奖励给张某一栋价值20万元的房子,后来该公司受到处理,办公用房都被查封了,被告人张某便想把公司当年奖励给他那套价值20万元的房子卖给公司。经过商谈,被告人张某以自己为房屋所有人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一方为张某,而另一方为代表该公司的副董事长,房款两清后,公司将20万元交给张某,因为当时公司认为张某是董事,觉得房产过户方便,便未急着将房产证上张某的姓名改成公司,这一拖就是10年,10年来该房产始终未过户,一直以来,房产证物主的姓名均是张某,在2004年时张某被该公司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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