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传统理论中,基于属地主义裁决作出地国享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权,被撤销的裁决不具有域外效力。而在新近发展的"非内国化"理论中,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国享有撤销权,裁决作出地国的司法监督权需要予以限制。该理论虽然未被广泛接受,但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传统理论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问题,我国以《纽约公约》第5条为依据决定是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并未对第5条与第7条的关系予以说明。随着实践发展,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家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成为争议之一,我国的做法可能将不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应当予以适当改变来适应其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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