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解析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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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南.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解析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J].保险研究,2009(12):10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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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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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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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责任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的损失,而且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充分、及时获偿的公益功能。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的较为简单,欠缺实践中的操作性。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增加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付的法定条件、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对保险金的留置义务,具有很强的进步性。只是在立法与实务的某些细节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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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保险 第三人利益 直接请求权 留置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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