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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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爱贞,徐梅.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之我见[J].新智慧,2007(11):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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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爱贞 徐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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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未担保余值的初始计量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1.未担保余值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该规定中并未明确未担保余值是按现值入账还是按名义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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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资租赁 会计核算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可收回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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