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莫成"保质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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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嵇维柏
,崔鹤同."保质期"莫成"保质欺"[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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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嵇维柏 崔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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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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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品质量是商品的生命,也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尤其是食品、药品、保健品之类,其质量好坏更是人命攸关的大事。但时下一些食品的“保质期”质量难保,让人放心不下,忧心忡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限期使用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而在限期使用产品尤其是食品、保健品方面,少数经营者采用种种手法蒙混、欺骗消费者。常见的情形是:一些产品有保质期,却无生产日期;有生产日期,却无保质期限;有的则别出心裁地把生产日期推后,产品提前出生,这样打起了时间差,无形中“延长”了保质期;有的则明目张胆地重贴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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