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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摘    要:答:《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对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由于福建省原有多个文件对天然林保护、低产低效林改造作出规定,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规定:“持续加快造林绿化,推进??低产低效林分的补植、改造和提升,推进封山育林,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对经过严格审批确需皆伐或择伐天然林的特殊情形给予了明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第四、第五章分别对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作出系列规定等。为此,各地要将国家林业局规定与福建省天然林保护管理、低产低效林改造规定结合起来一并贯彻落实。一是禁止采伐改造低产天然阔叶林、禁止皆伐改造天然林。二是对中幼龄林林实行择伐改造的,其蓄积强度按照林资发〔2015〕181号规定执行,即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另外,要认真贯彻执行林资发〔2015〕181号规定,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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