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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
引用本文:赵春雷.商标法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33-36.
作者姓名:赵春雷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摘    要:《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实践中,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商标增添特殊的、吸引消费的色彩,因此冒着被认为“公众知晓”风险而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本将从外国地名的本质特征、判断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根本精神和考虑因素,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作一探讨。

关 键 词:《商标法》  注册规则  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  国外地名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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