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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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春雷.商标法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3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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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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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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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实践中,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商标增添特殊的、吸引消费的色彩,因此冒着被认为“公众知晓”风险而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本将从外国地名的本质特征、判断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根本精神和考虑因素,对外国地名可注册性的规制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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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注册规则 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 国外地名 地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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