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遗产管理人的地位与功能阐释——实体与程序规制互济的视角
作者姓名:马丁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诉与民事实体权利之间关系的理论及其应用研究”(项目编号: 18BFX067)
摘    要:《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死者遗产的规范、有序处置,但部分规定的妥当性值得思考。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既与生活逻辑不符也会在诉讼中产生问题,此种情况下最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首推死者近亲属。由此反映出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遗产管理人的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仍有模糊不明之处。遗产管理人不是为特定人或者特定财产履行职责,而是为妥善了结死者遗留的财产方面事务。为有效实现此功能,需要赋予他特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当事人身份。立法与实践问题反映出对民事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民法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关照司法领域的运用,司法上的构造和安排也应有效回应民事生活需求。只有打破隔阂、实现对两个领域的整体思考,才能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 键 词: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近亲属  实体规制  程序规制
点击此处可从《》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