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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视角下《民法典》第235条的要件解释和学理澄清
作者姓名:高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被请求人无权占有”,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其中代表性观点借鉴《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和第986条的规范构造,认为应舍弃“无权占有”要件并改采“有权占有”为抗辩规范,更加符合“一般与例外”的证明责任分配关系。该观点与我国《民法典》第235条文义有别,要求对现行规范进行漏洞填补。但是,该观点未能全面考察德国民法学理,对证明责任对象的理解失之偏颇,还造成了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体系冲突。为尊重“规范说”,质疑观点对现行规范的攻讦和误读可借由合理解释化解与澄清: 在类型化思路下,通过参酌“附属性理论”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可根据请求人与相对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分别比照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益型不当得利确立“无权占有”要件的证明规则;在请求标的为动产的情况下,为平衡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对相对人的责任优待和请求人的证明负担,可借助利益衡量方法,在请求人完成所有权取得事实的证明并获得法官心证后,适度削弱占有的表征功能,令相对人就占有本权的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从而促进法院对真实权属关系的发现。

关 键 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 占有权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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