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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作者姓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

关 键 词:文化事业发展  增值税  有关问题  建设费  营业税  征收管理  事业建设  广告服务  地区文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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