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一)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
作者姓名:
约·麦·古立克
罗振夷
司徒渠
摘 要:
一、董事职务一家公司至少必须有一名董事;上市公司至少有两位董事,(见《1948年公司法》第176条)因为公司作为法人没有董事是不会自动运行的。“董事”的定义包括占据该职位的人,不管名称叫做董事还是其他。鉴别是否董事,是看他的作用,其名称也可叫“理事”(Governor或Trustee),或叫“理事会”(Board of Management),等等。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授予这些人以管理公司的权力,那么他们就是董事。他们虽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