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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贷款不宜收取‘放空费’
作者姓名:肖改员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朋兴乡六合信用社
摘    要:现时,部分信用社的信贷员在清收贷款过程中,遇到贷户无钱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往往向贷户收取少量“放空费”,少则5元,多则近百元。某信用社一信贷员一个月就收回“放空费”21笔,金额345元。信贷员凭这个收费一来可以向领导反映一天的工作动态,便于考核贷户的跑面情况,二来可以增加信用社“第三收入”,三来通过小额收费,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可谓起到了一石三鸟的作用。但是笔者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发现,由此收费引发的负效应却是得不偿失的。 其一:“放空费”的收取,淡化了贷户的信用观念。贷户作为债务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本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到期不还而只收取“放空费”信用观念必将受到影响,如某农户贷款2000元,当信贷员上门催收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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