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有着成熟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框架体系与监管实践经验。而我国自2007年《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以来,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一直稳步向前。为了进一步探求风险为本方法在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工作中的有效适用,本文以中美两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责任的比较为切入点,分析制定法与判例法传统对两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责任的影响,总结美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责任对"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实施的影响,目的在于探析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在我国实施的困境以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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