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坏账处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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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琴.关于企业坏账处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32):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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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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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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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1.因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所发生的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明。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承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所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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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坏账处理 企业 遗产分割 个体经营者 坏账损失 人民法院 司法处理 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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