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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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屹立,张帆.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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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屹立 张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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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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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7年度山东大学跨学科交叉研究基金重点项目“医疗事故民事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陈屹立主持)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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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理论、赔偿不足、促进交易等都不能成为支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正当理由。惩罚性赔偿应该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用以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收益,既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又威慑潜在侵权人。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中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的财富状况和其遭受的其他金钱惩罚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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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有效侵权 故意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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