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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还是充实——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法的影响
引用本文:陈耀东,王爻.架空还是充实——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2007(5):15-17.
作者姓名:陈耀东  王爻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民事立法协调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的出台对我国日后相关立法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一部以调整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利用为主体内容的法律,《物权法》对房地产法律部门的重大影响更是不言而喻。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将架空房地产法中的私法体系,而将房地产法“醇化”为专门调整房地产纵向管理关系的房地产管理法。诚然,《物权法》中大量关于不动产的内容与现有房地产法中的规定有重合交叉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的出台就掏空了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恰恰相反,《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规定正好补充和填实了现有的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进而为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尤其是与民事立法的协调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关 键 词:房地产  物权  架空  法律体系  管理法  立法  权利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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