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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
摘    要:问题回放《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3期刊登《这批出中心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该由谁计发》一文,介绍张某等13名某市汽配公司职工,在1997年11 月汽配公司宣布破产时,被上级主管局分流至原汽配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企业兴业经贸公司。经贸公司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没有安排他们的工作。2000年4月,张某等人根据与经贸公司的协议,自愿将1997年11月到2000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交至兴业经贸公司,然后公司再将该款缴至市社保中心。 2000年,根据主管局的决定,该市客运公司再就业中心与张某等13名职工签订《下岗职工管理协议书》,由再就业中心托管他们的下岗生活待遇。2003年6月 30日,张某等人3年下岗期满,再就业中心与他们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003年7月2日,该客运公司改制为长途运输公司,性质为民营企业。 2002年3月8日,根据主管局的决定,兴业经贸公司改制为天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为民营企业。对此,文章提出了由谁支付张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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