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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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灵,袁晓东.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启示[J].商业时代,2015(6):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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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灵 袁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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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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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分散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机理及政策选择研究”(编号:71373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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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已久,它由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但是其适用标准并没有在专利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判例形成。自1 7 9 3年产生至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伴随着审查制度的改革,由以三倍为下限发展成以三倍为上限,且其适用标准逐渐严格。在该制度的运行中,赔偿金额剧增,出现了法律功能异化等问题。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和运行为中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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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专利侵权 惩罚性赔偿 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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