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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思考
作者姓名:姚剑
作者单位:四川省机场集团公司,610000
摘    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当减记资产价值的目素消失以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时,应否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本文就此问题比较了新旧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新准则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同时指出了该规定存在的一些局限性.

关 键 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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