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单位:;1.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关 键 词:纳税人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回迁  公告  土地出让  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有权  不动产征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