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完善了税务处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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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雄.新征管法完善了税务处罚制度[J].福建税务,2001(8):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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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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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下列三种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得直接给予罚款,只有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才能给予罚款处罚。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新征管法在第六圩 条将其修改为: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届时,可直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为适应会计电算化要求,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新征管法在第六十条增加了如下规定:纳税人不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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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征管法 税务处罚制度 税收征管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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