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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姓名:林红  韩迎春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9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而且还在于对加害者的惩罚.通过对加害者的制裁,来实现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仅运用于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的行为;在运用时注意区分主观对错;在恶意侵害方的行为给对方带来相当程度的后果时才能运用;在赔偿过程中,应使赔偿额度足以收到惩戒效果.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  效果  赔偿额度  偿过程  程度  侵害  行为  责任  权利义务  运用  实践  的保护  消费者权利  制裁  受害者  赔偿制度
文章编号:1672-5409(2005)11-0044-02
修稿时间: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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