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调整后对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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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税收政策调整后对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0,28(6):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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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浙江省物资再生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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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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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157号文件《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对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规定,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已纳税额返还70%,2010年返还50%,同时对成品油进行了燃油税改革.取消养路费、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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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回收行业 报废汽车 税收政策 调整 浙江省 废旧物资回收 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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