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招标的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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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于春.对物业管理招标的浅议[J].中国招标,2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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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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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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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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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条例》 标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 住宅物业 房地产开发 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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