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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招标的浅议
引用本文:曹于春.对物业管理招标的浅议[J].中国招标,2007(8).
作者姓名:曹于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摘    要: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标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  住宅物业  房地产开发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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