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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股权激励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境外上市公司  国税  薪酬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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