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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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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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口税收政策 重大技术装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可持续发展 计划单列市 发展改革委 装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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