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日,在学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时,觉得其中关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条件的规定值得商榷。《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就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够准确、严谨,可能在执行中产生歧义。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两辆机动车之间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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