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销两旺凸显资源税功能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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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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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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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煤炭资源税缺乏对价格的反应机制,无法按照市场经济条件调节煤炭价格级差收入1994年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在煤炭资源税上以固定成本价格为基数,统配矿按照不同的矿务局,确定了吨煤征收0郾3~1郾6元的税额,非统配矿按照不同省份确立了吨煤征收0郾5~1郾6元的税额。这种税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在当时是合理的。但是,从1994年至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建立,煤炭价格受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影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除电煤外,煤炭价格已经完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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