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争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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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国洪.刍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争议问题[J].企业经济,2003(12):137-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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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国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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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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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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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 司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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