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刍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争议问题
引用本文:胡国洪.刍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争议问题[J].企业经济,2003(12):137-138.
作者姓名:胡国洪
作者单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关 键 词:生产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  司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